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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
    許雅綺、廖大慶

  • 當事人
    泰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2號原   告 泰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慶  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1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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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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