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2號
- 原告
- 張添榮
- 原告
- 陳錦慧
- 原告
- 石軒境
- 原告
- 陳志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永來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家琪律師
- 被告
- 旺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蕙芳
- 被告
- 旺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媛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旺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四名原告係分別訴請判決其等與二名被告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而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23號提案結論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結果,核定為9,900,000 元(計算式:1,650,000 元6 =9,900,000元),應繳裁判費99,01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96,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