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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告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複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被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家銓
被告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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