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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訴人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訴人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被上訴人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具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美金13萬9,356.65元,依原告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匯率為31.747元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442萬4,1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7,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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