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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5號

原告
台灣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勇志
被告
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9,200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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