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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2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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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易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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