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顏世翠
- 法定代理人王雪紅
- 當事人周佳文、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佳文 被上 訴人 即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重勞訴字第1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883,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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