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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6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6號

原告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卿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複代理人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70 號、103 年度訴字第95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 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 ,牽涉本件國家賠償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本院於104 年11月5 日裁定本件在前開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各該確定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行政訴訟卷宗核閱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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