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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謝憲杰

  • 當事人
    雄聚實業有限公司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   告 雄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被   告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碩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萬5434元,應繳裁判費16萬28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萬2332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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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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