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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塗銷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鉦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葉千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194 號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522,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5,7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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