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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李麗珍
  • 法定代理人
    李宗宜

  • 上訴人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陳銘智
  • 被上訴人
    博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上 訴 人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銘智 被 上訴人 博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重訴字第294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 萬2,479 元(計算式:美金41萬8,257.75元×起訴時臺 灣銀行匯率30.9150 元+人民幣1 萬450 元×起訴時臺灣銀行匯 率4.9800元=1,298 萬2,47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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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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