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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上訴人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銘智
被上訴人
博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重訴字第294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 萬2,479 元(計算式:美金41萬8,257.75元×起訴時臺灣銀行匯率30.9150 元+人民幣1 萬450 元×起訴時臺灣銀行匯率4.9800元=1,298 萬2,47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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