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原告
-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汶君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則雅律師
- 被告
- 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培英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叁仟柒佰零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