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劉佩宜程欣儀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陳有賀
被上訴人
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思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09,1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0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