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上 訴 人
- 陳有賀
- 被上訴人
- 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思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09,1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0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