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周珮琦
- 法定代理人郭芳楠、劉金德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78 號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081元、就上訴人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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