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原告
- 新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大衛
- 被告
- 王前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前盛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7,2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4,2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3,724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