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
- 原告
-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樹
- 被告
- 棋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祈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4年2月1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26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