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告
通勝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霖
被告
台灣比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林
被告
東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仟398萬7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萬311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萬2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