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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請人
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能
代理人
曾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00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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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陳信洲            │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                      │410,000元       │CH四九九六一四│    │
│1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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