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請人
堃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票據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4 年1 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1 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
    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21日屆滿,茲
    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
    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加多捷有限公司温鎮│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4年1月5日           │39,900元        │AZ二0二一六四│    │
│1 │柯                │桃園分行          │                      │                │七              │    │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