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堃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票據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4 年1 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1 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
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21日屆滿,茲
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
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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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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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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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加多捷有限公司温鎮│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4年1月5日 │39,900元 │AZ二0二一六四│ │
│1 │柯 │桃園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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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