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雄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洲
- 代理人
- 莊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91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浩碩科│台灣中小企業│103 年7 月2日 │245,700元 │ZB7844757 ││ │技股份│銀行內壢分行│ │ │ ││ │有限公│ │ │ │ ││ │司楊崇│ │ │ │ ││ │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