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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耿志峰
代理人
張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
    7 月8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1月10日屆滿(
    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3 年11月8 日,該日為休息日,依
    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
    103 年11月10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
    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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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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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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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九三─ND─000一一五九│        │1    │1000│      │
│01│                              │─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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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九三─NX─0000一三七│        │1    │320  │      │
│02│                              │─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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