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季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卿
- 訴訟代理人
- 詹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1 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12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0九三─NF─000一三二二│ │1 │1000│ ││01│ │─一 │ │ │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