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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林文慧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請人
廣溢安全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煜
代理人
陳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1 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5 月18日屆滿(104 年5 月17日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龍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04年1月10日 │108,521元 │ET0二五一七七│ ││1 │司 │ │ │ │九 │ │├─┼─────────┼─────────┼───────────┼────────┼────────┼──┤│00│天鵝湖汽車旅館有限│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莊│104年1月10日 │8,700元 │AA三九0七五二│ ││2 │公司 │敬分行 │ │ │六 │ │├─┼─────────┼─────────┼───────────┼────────┼────────┼──┤│00│游信明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104年1月10日 │60,300元 │UA二三七一二三│ ││3 │ │行 │ │ │八 │ │├─┼─────────┼─────────┼───────────┼────────┼────────┼──┤│00│福圓營造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大園分行 │104年1月15日 │64,065元 │FW00八六四五│ ││4 │ │ │ │ │四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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