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270號
- 聲請人
-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光郎
- 代理人
- 陳鈺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發票人欄「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