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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請人
富億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奕銨
代理人
吳承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持有中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屆滿(本院按本件
    係於104年3月12日將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公示催
    告期間4個月,原於104年7月12日屆滿,惟該日適逢例假週
    日,故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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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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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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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富億德有限公司吳奕│台中商業銀行內壢分│102年7月15日          │2,100元         │NLA八0二六一│    │
│1 │銨                │行                │                      │                │九二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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