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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請人
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彥
訴訟代理人
鄭餘蔚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3月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4 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0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① │華祺工業股│華南商業銀│103年12月5日│ 1萬2,974元 │JD 3487522││ │份有限公司│行內壢分行│ │ │ ││ │葉明彥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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