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黃裕民

  • 當事人
    昱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5號聲 請 人 昱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忠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 │0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4年1月12日 │86,000元 │七七五三五一五 │台北│ │1 │明分行廖美玲 │明分行 │ │ │ │榮民│ │ │ │ │ │ │ │總醫│ │ │ │ │ │ │ │院蘇│ │ │ │ │ │ │ │澳分│ │ │ │ │ │ │ │院 │ └─┴─────────┴─────────┴───────────┴────────┴────────┴──┘4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沈佩霖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