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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顏世翠

  • 當事人
    林良諺即日聚企業社張嘉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9號聲 請 人 林良諺即日聚企業社 代 理 人 張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育玄 ┌──────────────────────────────────────────────────────┐ │支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339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 │00│譜羅環保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104年3月31日 │199,920元 │HD0八0二一七│日聚│ │1 │司 莊建宜 │分行 │ │ │0 │企業│ │ │ │ │ │ │ │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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