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卡力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堂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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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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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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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冠景門窗工程行 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104年3月25日 │368,144元 │MA一四一0五三│卡力亞│
│ │智聰 │山分行 │ │ │五 │企業有│
│ │ │ │ │ │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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