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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請人
旺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緯
訴訟代理人
黃暖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287 號卷宗、104 年5 月15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87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00│張旺德 │聯邦銀行迴龍分行 │104年4月21日 │380,000元 │UA三七九六二四│信託財產專戶││1 │ │ │ │ │0 │旺洲建設林口││ │ │ │ │ │ │區力行段(價││ │ │ │ │ │ │金)信託案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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