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3號
- 聲請人
- 旺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書緯
- 訴訟代理人
- 黃暖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287 號卷宗、104 年5 月15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87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00│張旺德 │聯邦銀行迴龍分行 │104年4月21日 │380,000元 │UA三七九六二四│信託財產專戶││1 │ │ │ │ │0 │旺洲建設林口││ │ │ │ │ │ │區力行段(價││ │ │ │ │ │ │金)信託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