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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請人
華潔洗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國光
訴訟代理人
蘇芹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29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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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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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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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樹籽股份有限公司桃│土地銀行中壢分行  │104 年4 月10日│287,034元       │AZC 三0四五四九│    │
│1 │園分公司          │                  │              │                │一              │    │
│  │林祥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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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長庚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104 年4 月25日│47,755元        │XV0三0九二四八│    │
│2 │陳茂男            │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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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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