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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請人
久豪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代理人
林佳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5 日屆滿(登報日期
    為104 年6 月4 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4 年10月4
    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
│支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440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1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林口分行  │104年6月3日   │85,659元        │XV0二八七四二│久豪包裝材│
│  │司                │                  │              │                │六              │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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