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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蔡牧容

  • 原告
    陳德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466號聲 請 人 陳德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0月5 日屆滿(104 年10月3 日、4 日為週六及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卷宗、104 年6 月3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玉芬 ┌─────────────────────────────────────────────┐ │股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三八七八0 │1 │1000│ │ │01│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三八七八一 │1 │1000│ │ │02│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四三三六九 │1 │1000│ │ │03│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七六六 │1 │399 │ │ │04│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二二一八 │1 │39 │ │ │05│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四九八八 │1 │38 │ │ │06│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六二六九 │1 │713 │ │ │0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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