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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0號

聲請人
星鎧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玉
代理人
李永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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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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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朝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4年5月31日          │108,466元       │AD0五0九一二│    │
│1 │司蔡朝安          │明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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