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0號
- 聲請人
- 星鎧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玉
- 代理人
- 李永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8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朝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4年5月31日 │108,466元 │AD0五0九一二│ │
│1 │司蔡朝安 │明分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