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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請人
平安消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萬里
代理人
楊智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第335 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99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3年12月9日 │15,000元 │FC一七三四五六│新北││1 │德分行魏玉嬌 │德分行 │ │ │三 │市政││ │ │ │ │ │ │府市││ │ │ │ │ │ │場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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