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70號
- 聲請人
- 勁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並應提出「刊登公示催告裁定全文之新聞紙全版」(即未曾剪開之原報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備註:聲請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