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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3號

聲請人
大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禮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59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 年2 月8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3 年度司催字第559 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3 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漢聲通運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103年9月5日 │44,100元 │CA一九九00九│ ││ │司王思梓 │行 │ │ │一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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