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聲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劉佩珊
- 相對人
- 福龍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政府民國一零四年八月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經桃園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新臺幣21,547元,並約定於104 年8 月17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依約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4 年8 月11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