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 告 韓世友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被 告 康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賢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