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0號
- 原告
- 韓世友
- 訴訟代理人
- 薛煒育律師
- 被告
- 康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冠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書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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