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 原告
- 楊文杰
- 被告
- 史利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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