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 告 楊文杰 被 告 史利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