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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告
楊文杰
被告
史利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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