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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告
余吳森妹
原告
余福記
原告
余福彬
原告
余圓珠
原告
余福景
原告
余福淦
原告
余愛珠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被告
鉅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楊生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7348元(107萬9452元+6萬7896元=114萬7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萬1593元,尚應補繳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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