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原告
- 余吳森妹
- 原告
- 余福記
- 原告
- 余福彬
- 原告
- 余圓珠
- 原告
- 余福景
- 原告
- 余福淦
- 原告
- 余愛珠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運弘律師
- 被告
- 鉅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楊生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7348元(107萬9452元+6萬7896元=114萬7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萬1593元,尚應補繳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