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 告 余吳森妹 余福記 余福彬 余圓珠 余福景 余福淦 余愛珠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被 告 鉅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楊生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7348 元(107萬9452元+6萬7896元=114萬7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萬1593元,尚應補繳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