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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高維駿

  • 原告
    余吳森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   告 余吳森妹 余福記 余福彬 余圓珠 余福景 余福淦 余愛珠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被   告 鉅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楊生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7348 元(107萬9452元+6萬7896元=114萬7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萬1593元,尚應補繳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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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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