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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原告
謝鎮鴻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告
金鼎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蔣玉枝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被告
風采矯正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洪弘佑
訴訟代理人
賴榮斌
被告
林韋辰
被告
追加被告 黎子豪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何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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