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旭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達奕(原名鍾維軒)
- 即被告
- 煜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貴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