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許錦勝
- 上訴人
- 侯俊吉
- 上訴人
- 蘇賜光
- 被上訴人
-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 萬8,851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07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則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9,5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