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許錦勝
- 上訴人
- 侯俊吉
- 上訴人
- 蘇賜光
- 被上訴人
-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4 年度勞訴字第93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