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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原告
黃南
原告
謝賓賢
原告
黃立詠
原告
黃立芬
原告
毛生富
原告
毛雅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被告
陳福星
被告
欣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一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交上字第30號公共危險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裁定命在該公共危險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交上字第30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台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交上更㈠字第24 號判決書各乙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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