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 原告
- 黃南
- 原告
- 謝賓賢
- 原告
- 黃立詠
- 原告
- 黃立芬
- 原告
- 毛生富
- 原告
- 毛雅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石麗卿律師
- 被告
- 陳福星
- 被告
- 欣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繼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王一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交上字第30號公共危險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裁定命在該公共危險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交上字第30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台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交上更㈠字第24 號判決書各乙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