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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3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3號

聲請人
陸藍珠
相對人
美商瓦里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陸藍珠(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美商瓦里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美商瓦里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美商瓦里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今美商瓦里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美商瓦里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唯一股東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指派聲請人陸藍珠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指派書、財產目錄、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81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211 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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