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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6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相對人
驊茂電子有限公司
關係人
胡溫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胡溫桂(男、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住新竹縣竹北市○○路00巷00號)為相對人驊茂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驊茂電子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1 月3 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經授中字00000000000 函命令解散並登記,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唯相對人之實際負責人為胡溫桂,而非相對人登記之唯一股東魏麗雪,蓋魏麗雪向鈞院起訴「確認魏麗雪與相對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經鈞院101 年度訴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確認魏麗雪與相對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實際負責人為胡溫桂,因相對人尚欠營業稅新台幣7,952,619 元,是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鈞院選派胡溫桂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其提出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欠稅查詢情形表、本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為證,是聲請人主張魏麗雪非實際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胡溫桂之情,堪信為真實。關係人胡溫桂亦不否認上情,此觀諸本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理由自明。是由相對人之實際負責人胡溫桂為清算人,應屬允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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