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9號
- 聲請人
- 蕭桃英
- 相對人
- 威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聲請書狀應記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此觀諸同法第30條自明。
二、本件經查:聲請人之聲請狀係記載「聲請人蕭桃英」、「具狀人:蕭桃英」(蕭桃英係用打字及蓋章代之),並無代理人之記載,唯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聲請人蕭桃英自民國99年6 月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稽,本法院於104 年7 月20日收受聲請人之聲請狀,有本法院收狀章附卷可佐,是本件聲請時聲請人蕭桃英並未在國內,故本院難以認定本件聲請狀係聲請人提出,其聲請不合程式,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