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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謝香蘭徐慶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劉佩璇 債 務 人 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彬 債 務 人 謝香蘭 債 務 人 徐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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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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